内阁官房长官关于向联合国南苏丹共和国特派团提供物资合作的讲话
2013年 12月 23日 (星期一)
(暂译)
1.向联合国维持和平活动等提供合作的相关法律(1992年法律第79号)制定以来,我国不断积极参与联合国维持和平活动等,并作出了贡献。
2.在那时,政府决定了按照该法律制定前的1991年9月19日达成的相关省厅协议(2001年12月7日部分修订),认可从事国际和平合作活动的自卫官等可使用的武器(包含弹药。以下同。),不受武器出口三原则等的制约,而对于自卫官等携带的武器以外,包含基于该法的物资合作在内,至今均依据武器出口三原则等严格应对。
3.我国向联合国南苏丹共和国特派团(以下称“UNMISS”。)派遣了约400名的工程部队,为2011年刚刚实现独立的南苏丹共和国的国家建设提供着合作,现今,UNMISS驻扎于该国中部的琼莱州博尔的韩国部队宿营地中,接纳了因反政府势力等的冲突行为等而产生的约1万5千名难民。基于这样的状况,目前,为应对紧急事态,保护韩国部队的队员及难民等的生命及人身的安全,联合国要求日本政府由参与UNMISS活动的我国工程部队提供约1万发的步枪弹。
4.关于此次的要求,鉴于这一举措是我国也参与的UNMISS所开展的活动的一环,为保护韩国部队的队员及难民的生命及人身安全应当分秒必争,并且,UNMISS的部队中仅有日本部队保有的弹药可适用于派遣至UNMISS的韩国部队使用的步枪,事态紧急,紧急应对的必要性及人道性极高,关于向UNMISS提供5.56mm普通弹1万发的物资合作,决定在该物资仅使用于保护韩国部队的队员及难民等的生命及人身安全以及在UNMISS的管理下严格限制其调用至UNMISS以外的前提下,可以不受武器出口三原则等的制约。
5.另外,我们日本政府将在继续维持作为遵守联合国宪章的和平国家的基本理念的同时,在基于国际协调主义的积极和平主义思想之下,在今后将进一步为国际社会的和平与稳定作出贡献。